哪些特殊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除此之外,上述八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哪些特殊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除此之外,上述八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于哪些特殊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很顯然,被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部分,肯定就是屬于夫妻財產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就這些財產而言,要是日后離婚的話,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而很多不屬于夫妻財產的認定都是根據婚前婚后來判斷的,另外就是該財產由誰購得。
二、共同財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