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有什么規定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前提。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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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遺產繼承權。
第三,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確定遺產范圍,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國實行限定繼承制度,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五,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應按份額均等原則與他們 共同繼承;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沒有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單獨繼承。
二、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