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糾紛

導讀:
一、糾紛原因1、審計的概念: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糾紛原因1、審計的概念: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糾紛原因
1、審計的概念: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
結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及其履行情況)向建設單位提出的最終價格。
決算的概念: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向國家報告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文件。
2、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的范圍
《審計法》第3章,第2、3、19、23、33、38條
3、審計機關的職責與權限:《憲法》第109條,《審計法》第3、4章《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5章,第37、40、41條
4、糾紛成因分析
(1)有關各方對審計監督權的認識偏差是導致審計糾紛的重要原因;
(2)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得不到保證可能導致糾紛;
(3)工程造價的技術性問題。
二、處理途徑
1、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
2、審計活動當事人可以采取的糾紛解決途徑;
(1)首先確認審計活動中各方的行政法主體資格
(2)在行政法制監督關系中,被審計單位是行政主體,可得的救濟權利和救濟方式是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機關以外的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作為被審計單位,是行政相對人,救濟方式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