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一)工資、獎金根據相關的解釋和規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等于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一)工資、獎金根據相關的解釋和規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等于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一)工資、獎金
根據相關的解釋和規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那本組認為這里的“獎金”應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的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以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常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人提出,為保護個人財產權,防止有些人不勞而獲、借婚姻取得大量財產,應當將個人的經營收益作為個人特有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認為這種意見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應當看到,經營收益與工資、獎金一樣,都是個人的收入,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在共同財產制下都應當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與法理相悖。如果從事經營的一方怕對方利用婚姻關系侵吞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財產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page]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所有,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作品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我們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知識產權創造的時間在婚前,而收益則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這里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2、知識產權的創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還沒有實際收益,此時若離婚,我們認為這部分可期待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應該包括已得和將得。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對于這一點也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的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的意義在于,努力從維護個人財產權的角度出發,積極保護個人權利,可這觀點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理論基礎,而與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基礎觀念相對立。如前所述,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為女婿、兒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應得的遺產份額,并不影響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的但書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這樣,也就體現遺囑人的意愿了。關于贈與的財產,與此同理。[page]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投資的行業也是多種多樣的,即包括農、林、牧、副、漁,也包括工、商、學、醫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在這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金。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這幾項都帶有濃厚的時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著時代的進步,又有著深刻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住房補貼可以說是一種建立在工資關系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則直接與工資相關聯。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兩項則是我國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制度改革的產物。對此我們認為,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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