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

導讀:
它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平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積極作用。被告焦某自認是被告王某所雇傭在訴爭工地的現場管理員。2001年11月3日被告司某代表被告王某,以甲方A街廠區籌備組的名義,與作為乙方的原告簽訂了在上述租賃土地內為被告建筑廠房和辦公樓的天津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制式合同書。那么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它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平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積極作用。被告焦某自認是被告王某所雇傭在訴爭工地的現場管理員。2001年11月3日被告司某代表被告王某,以甲方A街廠區籌備組的名義,與作為乙方的原告簽訂了在上述租賃土地內為被告建筑廠房和辦公樓的天津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制式合同書。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要旨:
建設施工合同又稱建筑安裝合同,是發包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它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平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基本案情:
原告A縣建筑安裝集團是持有建筑業企業進入建筑市場承攬工程資質證書和外地進津建筑業備案通知書的建筑企業。第三人權某是原告下屬工程隊隊長之一,該類工程隊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被告王某是被告司某的舅舅。被告焦某自認是被告王某所雇傭在訴爭工地的現場管理員。經本市A區A街委員會證明,允許被告王某在該鎮A街工業園租賃了20畝租期50年的土地,并證實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正在辦理之中。2001年11月3日被告司某代表被告王某,以甲方A街廠區籌備組的名義,與作為乙方的原告簽訂了在上述租賃土地內為被告建筑廠房和辦公樓的天津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制式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原告包工包料進行施工。對合同價款及質量,合同1.6項中約定:簡易廠房按照實際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50元、辦公樓按實際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90元計算;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2.2項約定竣工日期為2002年5月15日;合同3.3.1約定: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等經甲方代表確認,工程相應順延;并在合同3.4.1項中約定,工程工期雙方協商解決;對合同價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6.2項約定,每項工程(以單項計算)封頂后甲方付款總造價40%等;對違約責任,合同6.4約定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撥付工程款時,乙方可向甲方發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天內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時,甲方應承擔從拖欠之日起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A公司如期開工,開工后雙方約定變更了施工方案,工程有增減項,增加了施工量。依照合同3.3.1約定: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等經甲方代表確認,A公司工期可以相應順延。至2001年12月19日A公司已完成1-6號廠房基礎工程,造價已達75萬元時,被告僅以生活費的名義給付A公司工程款15000元。之后,A公司相繼完成三個車間和一個辦公樓封頂,依照合同6.2項的約定,每項工程(以單項計算)封頂后甲方應付工程款總造價40%,向王某提出付款要求后,王某不予支付,造成A公司無法繼續施工,因而停工,A公司最終未完成全部工程。A公司最終撤場系在與王某發生爭執時,被迫撤出工地,對該事實王某不予否認。原告遂因工程款問題起訴至天津市A區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一審):
一、關于訴爭工程延期責任問題
2001年11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宜興埠某街廠房工程合同以后,原告依合同進入施工現場,但被告沒有依合同(見合同4.4:甲方在開工前15天將工程施工圖八份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供乙方)履行將工程施工圖八份及有關技術材料提供乙方的義務。
提供一套完整圖紙,該工程施工事實上是邊施工邊設計,影響了施工進度。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多次進行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見證據目錄2、3、5、6)
合同3、3工期延誤,下列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3、3、3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被告(甲方)未按時撥付工程款,也是工程延期的原因之一。
我方在施工前計劃流水施工,并在開工后按計劃進行,在工程施工一個月后,要求原告全面開花施工,并允諾有問題貴方盡全力配合解決,包括資金方面,原告按被告要求施工后,遇到了施工困難,被告未能幫助原告解決。
關于工程的補充協議適宜,施工一個月內,原告多次與被告約定并研究,被告以“什么都好商量”、“相信你們”的好話延誤而未能簽訂,直到2002年5月6號,雙方才簽訂了補充協議。造成工程出現新的變化缺乏準則,對工程進度造成不良影響。
2001年基礎工程完成后,工程匹還槽土不足,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被告遲遲未能解決,現場工程土源不足問題,嚴重影響工程下一步施工。
被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天津市高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的通知(津高法[2001]155號)的解釋第19條規定:“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方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承包方對發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沒有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方要求對方對此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上述事實表明:訴爭工程延期責任在被告,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關于訴爭工程中途停工責任問題
原告依約施工訴爭工程以后,被告提出增項,多次進行量的變化和設計變更,沒有嚴格執行增加預制構建,不能提供資金去預定,造成工程有停工現象,被告提出廠房行車梁與柱,增項以后,原告多次(于2002年3月31日,2002年4月12日,2002年4月21日,證據6、7、8),通知被告,被告未辦理。
2001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報告,其內容有原告按被告要求施工,施工進度已做到1#-6#廠房基礎已基本完成,造價高達75萬元左右,介于以上工程量,也需甲方考慮給予相應的資金。
被告收到原告申請以后,沒有提供生活費和工程資金,造成原告繼續施工,困難重重。原告向被告申請生活和工程資金沒有結果以后,原告為了被告的工程,克服困難,調整人員艱難施工,2002年5月,有3個車間廠房和一個辦公樓相繼完成封頂,原告依約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對此合同6.2中有約定:工程進度款按天津市關于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的規定)。工程每項工程(以單項計算)封頂以后,甲方付款總造價的40%,合同14、6、1,工程付款單項竣工,甲方驗收后付款到總造價的90%。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無法繼續施工,客觀上造成事實停工。原告于2002年5月29日,6月13日以書面形式先后通知被告(見證據12、13)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以利早日恢復施工,被告借故拒付工程款。
被告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合同第6.4,甲方不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撥付工程款時,乙方可向甲方發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天內,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時,甲方應承擔從拖欠之日起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84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建筑法》第18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基于本案的客觀事實,被告的行為是造成訴爭工程停工的責任方,依法、依約應承擔因停工造成原告的相應損失。
三、關于原告對訴爭工程施工問題
原告與被告自愿簽訂了宜興阜某街廠房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工程名稱:宜興阜某街廠區廠房、辦公樓;工程地點:宜興阜某街;承包范圍:廠房土建、辦公樓土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本工程造價簡易廠房按實際建筑面積450元/平方米,辦公樓按實際建筑面積590元/平方米。雙方明確了權利義務,該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以后,原告履行了施工義務有以下為證:1、雙方往來的施工資料;2、施工現場照片;3、馬樹民、王炳君等證人證言;
原告對訴爭工程盡了人力、物力,付出的勞動合法合理。按照《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建筑法》第5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等法律原則,依法應受到保護。結合本案,原告付出的勞動是客觀的、合法、合理的,被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原告對訴爭工程付出的人力、物力等,依法應得到維護。
四、關于訴爭工程的質量問題
被告提出的訴爭工程(質量)問題,與本案事實有出入,事實上,原告現場負責人與被告現場負責人已經協商完畢,原告經被告確認后,被告同意原告繼續施工。
訴爭工程被告沒有提出經批準符合規定的完整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等資料,這是造成工程所謂質量問題原因之一。
原告施工是按被告要求施工的,該工程是邊施工、邊設計、邊增項,原告的施工過程及有關問題均經被告同意認可。
訴爭工程原告被迫停工以后,被告又另行組織了施工,其行為再一次表明:被告對訴爭工程質量問題的完全認可,其責任應依法由被告承擔。
關于訴爭工程材料問題,原告施工時,在材料設備到貨時,被告均在工程現場,原告也已履行通知被告之義務,原告經被告許可后進行的施工,被告的行為依法均視為認可。
被告對訴爭工程質量問題的主張未向法庭提供訴爭工程竣工證據,也未向法庭提供合法鑒定機構作出的有關質量問題的鑒定報告,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關于民事訴爭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此外,需要申明一點的是,被告提出訟爭工程有質量問題,而在法庭指定的交費期限內未交納質量鑒定費用,依法視為放棄工程質量鑒定,進而放棄訟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其再次施工以及現已有部分廠房出租等客觀事實,再一次證明原告施工的訟爭之房并不存在質量問題也或并不存在足以影響訟爭工程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因此被告的主張,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其責任依法應由被告承擔。
五、關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變動、使用訴爭工程問題
訴爭工程在未經雙方驗收的情況下,被告擅自變動、使用,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第13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結合本案事實,被告違反法律規定,顯然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關于訟爭工程的造價問題
關于工程的造價問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委托天津市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伙事務所進行了鑒定,該事務所已經于2004年1月6日依法作出了津某鑒字[2003]第24號《宜興阜某街廠房已完工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對于原告已經完工的訟爭工程鑒定價格是1801384元。原告對此予以確認。
七、關于原告為建設訟爭工程而投入必需的模板、鋼管、扣件等設備現應由被告承擔賠償問題
原告為建設訟爭工程客觀上投入了必需的模板、鋼管、扣件等設備現應由被告承擔賠償。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九中有東麗法院的查封清單可以證實原告的部分設備在被告現場。因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的看場人員無法履行看場職責,最終導致訟爭工程現場的工具設備丟失,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八、關于被告違法責任問題
(一)被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建筑法》第18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283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合同法》第284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二)發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6月12日)(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建筑[1997]460號)第七條。
天津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津政發[1997]11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天津市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1998年6月15日,根據市人民政府津政發[1998]52號。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內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造、擴建、翻建、大修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道敷設、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均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報建手續。
對被告的主張意見、辯論意見及證據提出異議,因其不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事實,不能成立。
九、關于本案第三人主體資格問題
第三人和本案原告的關系是企業內部的法律關系,事實上原告與第三人權某有兩份協議書,一份是原告與第三人于2002年2月22日(見被告提供的證據7)簽定的協議書,一份是2002年5月1日(見原告已提供給法庭的證據)簽定的協議書。原告在施工中進行施工人員的調整,被告向法庭只提供了第三人參加施工的協議,而沒有提供第三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協議,顯然是不符合本案的事實的。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中載有“申請人:權某,男,43歲,漢族,職業,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建筑施工隊隊長”,這清楚表明第三人是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建筑施工隊隊長,是原告的內部施工人員。第三人系原告內部施工人員,在本案中“以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參加A縣建筑安裝總公司訴司某、王某、焦某工程欠款糾紛一案之訴訟”,是不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在本案中第三人權某無權享有與本案有關的權利。還有,對于第三人權某給王某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原告表示異議,同時,原告不干預第三人權某以個人身份對王某承擔經濟責任。
同時,提請合議庭注意的是:第三人權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因此,應依法視為第三人權某撤回自己參加訴訟的申請;其對原告的陳述、要求表示認可。
綜上所述,原告方的要求不僅理由充足,而且有根有據,有法可依,應予以支持。請求法庭依法秉公裁決(判決),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判決理由(一審):
A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對A公司已經完成的工作,王某應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義務。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所作的鑒定報告及補充報告合法有效,補充鑒定結論所確定的工程款數額應作為認定涉訟工程造價的依據。王某對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主張,因不能提交相關的依據,該抗辯不能成立,不予支持。A公司如期施工后,王某未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增加施工量、是造成原告延期的主要原因。依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允許工程相應延期,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在施工中A公司完成了主要工程,依約向王某主張工程款時,王某不履行付款義務,可以認定為王某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在A公司催告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付款義務,對此A公司停工解除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雙方的約定。為此王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權某據以主張權利的協議,系A公司內部施工單位的協議,與王某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該協議未實際全部履行,權某就其實際施工量亦沒有證據證實,其請求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向王某主張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持。A公司施工必然投入必要的施工設備和建筑材料,由于A公司撤場系在與王某雙方發生爭執時,被迫撤出工地,依照王某繼續施工的事實,可以推定A公司所述必要的設備和材料由王某控制、使用,對此王某應當負有保管的義務。現上述設備和材料不知去向,A公司為此要求王某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訟主張,應予酌情考慮。司某、焦某系王某的工作人員,其對外簽署的文件應當認定為王某的意思表示,應由王某承擔全部給付責任。
判決結果(一審):
一、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某給付原告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740032.88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某給付原告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工程設備和材料折款12萬元;
三、駁回原告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第三人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754元,原告負擔10559元、被告王某負擔15195元,鑒定費300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二審: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本判決,向天津市A中級人民院提出上訴。請求:
1、撤消原判決,改判駁回A公司及權某的訴訟請求;
2、對A公司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重新鑒定;
3、全部訴訟費由A公司承擔。
律師說法(二審):
第一、原審判決符合本案事實,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同意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與上訴人簽定合同以后,被上訴人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對訴爭工程盡了人力,物力,付出的勞動時客觀的,合法的,合理的,被上訴人履行了施工義務,原審判決已經認定,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當庭已經認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得到保護。
第二、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本案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訴訟沒有依法向二審法庭提供新的證據。上訴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提供證據”之規定,沒有向二審法庭提供新證據;上訴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之規定。上訴人沒有新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上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三、上訴人請求對被上訴人完成的工程量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議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法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適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結合本案情況上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上訴人不能證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因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完成的工程量重新鑒定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
第四、訴爭工程中途停工系上訴人的責任。
被上訴人依的施工訴爭工程以后,上訴人提出增項,多次進行工程量的變化和設計變更,沒有嚴格執行增加預構件,不能提供資金去預定造成工程停工現象,上訴人提出廠房行車票與柱增項以后,被上訴人多次(于2002年3月31日,2002年4月12日,2002年4月21日)通知上訴人,上訴人未辦理。2001年12月19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出申請報告,其內容有被上訴人按上訴人要求施工,施工進度已做到1#到6#廠房基礎已基本完成。選價高達75萬元左右,介于以上工程量,也需甲方考慮給予相應的資金。上訴人收到被上訴人申請后,沒有提供生活費和工程資金,造成被上訴人繼續施工困難重重,被上訴人為了上訴人的工程,克服困難,調整人員艱難施工。2002年5月20日,3個車間廠房和一個辦公樓相繼完成封項。被上訴人依約要求上訴人依約要求上訴人支付工程費,(合同6.2工程進度款按天津市關于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的規定)(工程每項工程(以單項計算)封頂以后,甲方付款總選價的40%,合同14.6.1工程付款單項竣工,甲方驗收后付款到總選價的90%)上訴人來支付工程款,造成被上訴人無法繼續施工,客觀上造成事實停工。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催要工程款,以利本月恢復施工。上訴人借故拒付工程款,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合同第6.4合同法第284條)
基于本案事實,上訴人的行為是造成訴爭工程停工的責任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依約依法應承擔因停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五、訴爭工程在未經雙方驗收的情況下,上訴人擅自變動適用,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79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合格后,方向交付適用;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上訴人擅自變動使用訴爭工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建筑法》第18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合同法》第283條,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合同法》第284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上訴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的行為合理,合法,同意原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護被上訴人A縣建筑安裝集團總公司的合法權益,駁回上訴人的不實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二審):
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A公司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A公司對涉訟工程進行了施工,王某未支付相應的工程款,致使A公司被迫停工、撤場。后王某將該工程發包給他人繼續施工。故應認定因王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解除,王某應承擔給付相應的工程款的法律責任。上訴人王某關于A公司因其自己的原因導致停工、撤場,屬于違約行為,上訴人有權不付工程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因上訴人王某在原審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時,未提供涉訟工程的圖紙,且同意按現場勘察的結果及王某自己提供的錄像帶作為鑒定的依據;同時,上訴人王某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提供的圖紙,又不能證明是涉訟工程的圖紙。故該圖紙不能作為支持上訴人主張的證據。上訴人王某雖主張鑒定結論對A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認定有誤,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上訴人關于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不能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依據鑒定結論認定為1781032.88元,減去王某已支付的工程款41000元,王某尚欠的工程款數額為1740032.88元,此款應由王某給付A公司。
因王某與A公司發生爭執,A公司被迫撤出工地,王某又對該工程繼續施工,A公司留在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實際處于王某的控制中。因上述設備、材料已不知去向,原審法院酌情判決王某賠償損失120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王某關于A公司設備、材料丟失的損失應自行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涉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是王某及A公司,權某是A公司下屬的施工隊負責人,其無權要求王某直接給付其工程款。原審法院駁回權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二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25754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