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需要些什么證據

導讀:
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應盡快收集以下證據:第一、證人證言。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對于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那么遭遇家庭暴力需要些什么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應盡快收集以下證據:第一、證人證言。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對于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關于遭遇家庭暴力需要些什么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應盡快收集以下證據:
第一、證人證言。
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在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
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第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在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在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在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在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九、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但當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時,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可向法院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好是書面提出;情況緊急時,也可口頭申請。申請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有證據的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如傷情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帶有恐嚇等內容的電話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
對于緊急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于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并根據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家暴是對家庭成員權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傷害、身體上的傷害、性方面的傷害和經濟方面的傷害等。
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辦案過程中法官就要對家暴進行判斷,如果法官判斷不了,也有引入專家證人這樣的機制,可以請專家來判斷是不是暴力。法官也會借助于其他的技術手段,例如請法醫鑒定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