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存款婚后買房算什么

導讀:
女方婚前存款婚后買房,房屋登記為自己的名字就是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使用的是按揭貸款,那么無論男方的個人意愿如何,房產證上都不可以署上女方的姓名。那么女方婚前存款婚后買房算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婚前存款婚后買房,房屋登記為自己的名字就是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使用的是按揭貸款,那么無論男方的個人意愿如何,房產證上都不可以署上女方的姓名。關于女方婚前存款婚后買房算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婚前存款婚后買房,房屋登記為自己的名字就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選擇的是全款支付,而且男方出于個人意愿想要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姓名,那么房產證便可以署上女方的名字。因為全款買房之后,男方可享有對該房產的支配權,是否署女方姓名可憑自己決定。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使用的是按揭貸款,那么無論男方的個人意愿如何,房產證上都不可以署上女方的姓名。如果男方執意將女方姓名寫到房產證上,那就只能選擇提前還清貸款,然后辦理房產證姓名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