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地如何確定

導讀:
并且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那么離婚案件管轄地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且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關于離婚案件管轄地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即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并且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必須是與原告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時,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