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探望時間有什么規定

導讀: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離婚小孩探望時間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關于離婚小孩探望時間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取,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通過行使探視權,能夠與子女進行思想上的溝通,使子女獲得更多關愛,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
2.我國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中沒有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可以就探視權問題單獨起訴。
3.法律對于具體探視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我們只能結合孩子的年齡和意愿,通過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調解書對探望時間進行細化,以保障探視權的履行。
4.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實踐中一般有兩種:一種為探望性探望,也就是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探望子女,另一種是逗留性探望,可以在約定時間內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視權人接走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按時送回。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