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

導讀: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么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于探望權有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那么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么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于探望權有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關于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于探望權有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兩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