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

導讀: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有權作出中止探望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那么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有權作出中止探望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2、對子女探視權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3、關于父母探望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對探望權的進一步理解
1、探望權的概念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擁有的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的權利。
2、探望權的基本特征
(1)探望權是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的權利;
(2)探望權的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對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撫養、未與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探望的方式
(1)看望式探望
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
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4、探望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1)必須以出現法定中止事由為條件
(2)提出中止探望請求的主體,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又可以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可以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3)有權作出中止探望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
(4)探望權的中止,僅是暫時停止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是一種限制而非剝奪、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