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一年幾次

導讀:
對于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的問題其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那么探視權一年幾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的問題其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關于探視權一年幾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的問題
其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
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執行
探望權的實現除當事人協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為強制執行。《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中止與恢復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于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于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后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后與子女保持聯絡、了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