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小孩能否隨時探望

導讀:
離婚訴訟期間小孩能否隨時探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男女雙方還屬于夫妻所以可以隨時探望子女的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由雙方協商如果法院判決的按法院判決結果執行。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一)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那么離婚訴訟期間小孩能否隨時探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期間小孩能否隨時探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男女雙方還屬于夫妻所以可以隨時探望子女的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由雙方協商如果法院判決的按法院判決結果執行。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一)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關于離婚訴訟期間小孩能否隨時探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期間小孩能否隨時探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男女雙方還屬于夫妻所以可以隨時探望子女的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由雙方協商如果法院判決的按法院判決結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的行使有哪些原則
根據新修訂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交往。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后者則探望時間相對長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兩種方式都有其優缺點。前者方式靈活便于達成協議但因時間短不利于探望人與子女間的深入交流和溝通。后者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人與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要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需子女有較充裕的時間探望人有較好的居住與生活條件并不應有不良生活習慣如酗酒賭博吸毒等。
(一)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
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對探望權的安排因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周或每隔一周的周末或是每月一次署假或寒假的一段時間重大節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決或調解協議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二)方便探望人探望為原則
本著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負有協助義務協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地點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調解協議安排探望時間當子女拒絕探望時應做好子女的說服工作不得設置障礙或教育子女拒絕探望否則就侵害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