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懷孕期間作被告的離婚案件能否調解結案

導讀:
對此案能否進行調解結案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本案不能以調解和好結案而應以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1我國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不在此限”。2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故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修改為“立案時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但離婚案件雙方同意調解的除外”。那么女方在懷孕期間作被告的離婚案件能否調解結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案能否進行調解結案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本案不能以調解和好結案而應以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1我國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不在此限”。2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故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修改為“立案時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但離婚案件雙方同意調解的除外”。關于女方在懷孕期間作被告的離婚案件能否調解結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原告王某男與被告廉某女于2001年臘月11日舉行婚禮2002年3月5日補辦登記手續2002年農歷8月20日生育一男孩婚后由于夫妻雙方缺少溝通和了解王某對廉某產生隔閡便于2003年2月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廉某離婚。法院在立案時沒有發現女方是在分娩后一年內的情況遂立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查明了這一事實同時在庭審中原被告表示同意和好。
對此案能否進行調解結案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本案不能以調解和好結案而應以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
1我國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不在此限”。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立案時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以上立法精神起訴時被告仍在分娩一年內本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本案是在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調解結案。
二本案可以調解結案理由是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p>
2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雙方均表示同意和好根據以上有關立法精神對此類案件可進行調解如果硬性裁定駁回起訴從程序處理上結案表面上好象是維護了婦女利益實際上不利于當事人以后的生活而當事人自行和好予以調解結案能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和諧社會效果更好。我國婚姻法第34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而對此類案件的調解處理更符合該條立法精神充分體現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故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修改為“立案時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但離婚案件雙方同意調解的除外”。
作者鄱陽縣法院肖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