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

導讀:
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二)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那么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二)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關于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
(四)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