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關于父母對子女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一、離婚后關于父母對子女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1、夫妻離婚后,父母對子好探望權的規定如下: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后對方不讓探望孩子怎么辦
實現探視權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溝通,把自己不滿表達出來,互相理解,重新訂立合理的探視協議,溝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兩人協議離婚,對探視權沒有約定或對探視協議履行有爭議,被拒絕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解決探視權問題。
3、法院曾對孩子探視權作出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探視權的措施
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法院會對帶孩子一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爭取能夠自覺協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對帶孩子一方采取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寫悔過書、罰款、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的,法院會考慮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關人;
(2)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小學及中學;
(3)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
(4)婦聯、居委會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就探望權方式、時間等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有不利于孩子成長情形時,可以中止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