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會涉及哪些子女撫養問題,離婚對子女撫養的規定

導讀:
在北京離婚會涉及什么子女撫養問題
離婚會涉及哪些子女撫養問題
1. 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答: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對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原《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現參照2019年修訂《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5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親子關系的認定。
2. 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對案件進行實質處理。
3. 離婚案件遺漏子女撫養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
答: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4. 探視權糾紛應如何執行?
答:十周歲(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應為八周歲,下同)之內子女探視權的處理,應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探視權,應征得子女的意見。對于雙方關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視。
5. 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答:當事人雖然達成協議,但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的狀況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決。當事人不能依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另行起訴,法院確認后再申請強制執行。
6.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二婚生子女一隨原告、一隨被告時,因二子女年齡有差距,是否還要判決撫養較大子女一方補償子女年齡差距部分的撫養費予另一方?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負擔能力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意見,人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7. 已逾 18 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答:父母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