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訴訟探望權,是指當事人通過協議沒有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判決的確定探望權內容的方式。在這些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判決后,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健康成長而作出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權人判決后,原探望權人不得再違反判決會見子女,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那么夫妻離婚對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探望權,是指當事人通過協議沒有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判決的確定探望權內容的方式。在這些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判決后,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健康成長而作出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權人判決后,原探望權人不得再違反判決會見子女,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關于夫妻離婚對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探望權的法律特征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如果不曾是夫妻關系,也就不屬于本條所講的探望權的問題,而且行使探視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雙方共享的本條所講的探望權。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有兩個孩子,離婚后夫妻各撫養一個孩子,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所撫養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權,但對于每個孩子來講,行使探望權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以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才產生探望權,如果夫妻雙方仍然存在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權的問題。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這比較容易理解,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助,因此,本條將另一方的協助作為義務予以規定。
二、實現探望權的途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探望權的具體內容,雙方既可以通過協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這里所講的協議探望權,是指當事人通過協議確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訴訟探望權,是指當事人通過協議沒有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判決的確定探望權內容的方式。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當事人首先必須先行協議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沒有事先協議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雙方協議不成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探望權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來行使探望權,如是由探望權人到對方家去探望,還是約定地點相見。探望權的時間,是指什么時間探望,如是一月一次,還是幾周一次等。
三、探望權的中止
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如父或母頻繁探視子女,違反探視的規定會見子女,甚至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這些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判決后,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健康成長而作出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權人判決后,原探望權人不得再違反判決會見子女,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四、探望權的法律適用
探望權的訴訟案件,以遵循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處理,能調解的力爭以調解方式結案,減少當事人矛盾激化和訴累。但案件訴訟到法院又不能久調不決,調解不成必須下判決,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又沒有具體明文規定,筆者認為,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每個案件有每個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決探望權的時間每周一次,時間在二個小時,探視的地點可以在子女的幼兒園、學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親屬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遠的,判決探望權的時間每月一次,時間限制在4小時,探視的地點應在子女的經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遙遠的,判決探望權的時間每半年一次,時間限制在7天,探視的地點應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當地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