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損失賠償

導讀:
離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損失賠償是需要根據(jù)具體的行為而定的,如果男方有以下行為,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失賠償。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ㄇ樾巍2荒馨押蠡槭欠竦怯涀鳛檎J定重婚的唯一標準。那么離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損失賠償。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損失賠償是需要根據(jù)具體的行為而定的,如果男方有以下行為,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失賠償。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ㄇ樾巍2荒馨押蠡槭欠竦怯涀鳛檎J定重婚的唯一標準。關于離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損失賠償?shù)姆蓡栴},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損失賠償是需要根據(jù)具體的行為而定的,如果男方有以下行為,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失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ㄇ樾巍?/p>
重婚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或雖未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實際上構(gòu)成重婚的違法行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前者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后者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嚴重破壞了家庭社會的穩(wěn)定,違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嚴重傷害了無過錯方的感情和利益。鑒于實踐中大量的重婚表現(xiàn)為事實上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應當從實質(zhì)意義上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意義上認定。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記作為認定重婚的唯一標準。只要其存在實質(zhì)意義上重婚的婚姻關系,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就應認定其重婚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我們已經(jīng)不在承認和保護未經(jīng)登記的婚姻,既未經(jīng)登記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但對于無效婚姻亦不影響其重婚的認定。認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而非對違法婚姻的保護。如果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為認定重婚的根據(jù),則勢必會放縱重婚的行為,削弱對重婚的打擊力度。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穩(wěn)定的婚外性關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姘居,即人們通常說的“包二奶”“包二爺”等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有經(jīng)濟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穩(wěn)定,而且敗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這些行為導致離婚后,過錯方的以上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導火索,理應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
實施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其明確作了規(guī)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家庭暴力問題已經(jīng)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xiàn)象,據(jù)中國科學院調(diào)查,全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占30%,近年來,由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不斷增多,施暴者理應對受虐者給予損害賠償。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指經(jīng)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虐待包括積極的作為,如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凍餓、禁閉、捆綁、強迫過度勞動、侮辱、咒罵、諷刺、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行為;也包括消極的行為,如不給衣食,有病不給治療等。生活中常見的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老人,兒媳虐待公婆。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需要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一方是指家庭成員中年老、年幼、患病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遺棄家庭成員侵犯了家庭成員的受扶養(yǎng)的權(quán)利,從而給他們的生活造成困難,甚至給健康、生命帶來危險,因此,新《婚姻法》明文規(guī)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無過錯方只有在對方具備了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才能有權(quán)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四種情形,必須嚴格把握,既不能做出擴大解釋和理解,也不能做出限制解釋和理解。即并非在離婚案件中對于離婚有過錯的,都要給付無過錯方損害賠償。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一種是協(xié)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xié)議,經(jīng)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相對于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是經(jīng)濟、快捷的離婚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