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債權消滅

導讀:
抵銷,指雙方互負債務時,相互之間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提存,指債務人無法實現債權時,得向公證處提存債務標的,視為履行完畢,債務消滅。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單方面消滅債務;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債權債務同時消滅。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其效力狀態應依附于主權利。那么什么是主債權消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銷,指雙方互負債務時,相互之間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提存,指債務人無法實現債權時,得向公證處提存債務標的,視為履行完畢,債務消滅。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單方面消滅債務;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債權債務同時消滅。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其效力狀態應依附于主權利。關于什么是主債權消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權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依當事人之間的主合同產生的不包括約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內的最開始的債權。抵押權從產生到消滅,都是為了使主債權得以圓滿實現,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民法中債權消滅方式,即債的消滅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償,指債務人實現債權的行為。
抵銷,指雙方互負債務時,相互之間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
提存,指債務人無法實現債權時,得向公證處提存債務標的,視為履行完畢,債務消滅。
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單方面消滅債務;
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債權債務同時消滅。
這里的“主債權消滅”是指主債權的全部消滅,根據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主債權的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仍然存在,擔保財產仍然擔保剩余的債權,直到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為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1、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導致主債權成為自然之債,也就是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其效力狀態應依附于主權利。在這樣的狀態下,抵押物上所負擔的抵押登記,對原抵押權人來講因已經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而變得毫無意義。
2、對抵押人而言,繼續維持抵押登記勢必影響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轉,尤其會影響抵押物交換價值的實現,妨害抵押人所有權的行使。抵押擔保本來是合法設置在抵押物上的負擔,它在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同時,妨礙了所有權的行使。在抵押權合法存在的時候,這樣的妨礙是正當的。由于主債權和抵押權都不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繼續維持抵押登記的存在,就喪失了合法的依據。
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然抵押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抵押權消滅,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擔抵押責任。況且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主債權人已放棄主債權、抵押權,抵押人也表示不再自愿承擔抵押責任,因此依法宣告抵押權消滅是有必要的。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中可約定債權轉讓利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再另行支付利息。原債權債務人關于利息的約定對受讓人繼續有效,如果未約定利息,且債權到期,自受讓人向債務人催收債務之日起或受讓人給予債務人一個履行寬限期,債務人仍不清償債務的,受讓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銀行同期借款利率。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