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表決規則

導讀:
破產債權表決方式為記名表決,根據債權人不同,方式不同,職工債權由職工代表債權人進行整體表決;其他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由其授權代表或自然人本人進行表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 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那么破產債權表決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債權表決方式為記名表決,根據債權人不同,方式不同,職工債權由職工代表債權人進行整體表決;其他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由其授權代表或自然人本人進行表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 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關于破產債權表決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債權表決方式為記名表決,根據債權人不同,方式不同,職工債權由職工代表債權人進行整體表決;其他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由其授權代表或自然人本人進行表決。職工債權總體為一票,由職工債權代表行使,其他債權人每人一票。
申報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機關申報債權,以明確其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申報破產債權,是破產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前提。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破產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1)取得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2)債權的訴訟時效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