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人怎么行使表決權

導讀:
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享有表決權,不必考慮如何表決問題。這樣規定的結果,導致了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表決中只計算人數,不計算債權額,使得新破產法賦予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表決權形同虛設,不能不說這是新破產法立法上的漏洞。建議在今后的破產法修改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該條進行適當修改或解釋,取消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限制,僅規定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債權總額的1/2以上即可。那么擔保債權人怎么行使表決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享有表決權,不必考慮如何表決問題。這樣規定的結果,導致了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表決中只計算人數,不計算債權額,使得新破產法賦予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表決權形同虛設,不能不說這是新破產法立法上的漏洞。建議在今后的破產法修改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該條進行適當修改或解釋,取消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限制,僅規定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債權總額的1/2以上即可。關于擔保債權人怎么行使表決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對如何通過決議進行了安排,其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本條規定正確的理解應該是,除本法規定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草案的通過需人數過半,債權總額超過2/3以上外,其他事項的通過需要債權人人數過半,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2以上,即人數、債權雙過半,二者缺一不可。這一規定看似合理,既規定了人數,又規定了債權,保證了債權人會議決議能代表多數人的利益,但具體到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如何行使表決權問題上,則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思考。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享有表決權,不必考慮如何表決問題。但涉及其他事項的表決時,依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為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在計算人數是否過半時,應該將有財產擔保債權人計算在內。但是在計算債權額時,由于總額只計算無財產擔保債權,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額并不計算在內,那么,在統計債權額是否過半時,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額就不予統計,失去了其表決權。這樣規定的結果,導致了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表決中只計算人數,不計算債權額,使得新破產法賦予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表決權形同虛設,不能不說這是新破產法立法上的漏洞。建議在今后的破產法修改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該條進行適當修改或解釋,取消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限制,僅規定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債權總額的1/2以上即可。
1、遺贈是贈與的一種,不是繼承。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所以你可以確定這是贈與而非繼承。
2、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是某個行為,本題撤銷的是遺贈這一行為,與金額無關。但其只能在債權范圍內受償。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