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受讓擔保債權合法嗎

導讀:
我國法律未規定擔保人不得受讓擔保債權,擔保人和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法有效。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人受讓擔保債權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未規定擔保人不得受讓擔保債權,擔保人和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法有效。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保證人受讓擔保債權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未規定擔保人不得受讓擔保債權,擔保人和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法有效。我國法律未規定擔保人不得受讓擔保債權,擔保人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和債權人招商銀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法有效。
保證是以人的信用和財產來為主合同債務的實現提供擔保的,它要求債務人不能發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
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就當然要求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何況,"代償能力"問題,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考查操作標準,在實踐中債權人也難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償能力,只能在簽訂具體的保證合同過程中憑其所獲得的有保證人的資料來作出主觀判斷。而且,有可能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具備"代償能力"這一條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證期間往往有較長的一段時間,在經過幾年時間后,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已經沒有代償能力了。所以《擔保法》中"代為清償債務能力"這一規定實際上只起到警示債權人注意的作用,并無多大實際操作的功用。
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其他組織主要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5、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據此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范圍較為明確。而對于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依其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作為保證人的公民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法律既無禁止性規定,則應理解為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