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給予寬限期

導讀: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條件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原理,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為基礎。那么到期債權給予寬限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條件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原理,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為基礎。關于到期債權給予寬限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到期債權給予寬限期
1、雙方沒有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并給予其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債務人在經債權人催要后,明確表示將不履行的,從其明確表示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條件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原理,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為基礎。
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三、執行到期債權中應注意什么
1、通知書的制作適用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一經立案,即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該第三人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而是該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并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
2、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實踐中對第三人對履行通知提出異議,不外乎幾種情況,一是承認有債務,但數額不對;二是不承認有債務;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無異議且又未自覺履行的,即可強制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也就是裁定強制執行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