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有哪些

導讀: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那么關于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關于關于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有哪些
1、保證擔保的范圍,《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
2、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3、部分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擔保必須是確定的債權嗎
1、必須是確定的債
2、保證合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有明確的保證意思。即保證人必須明確表達對某一債權債務愿意以自己的財產擔保債務履行的意思表示;
(2)被擔保主債權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即保證合同的標的應當是特定化的、數額可以確定的、已經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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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