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協議格式是怎樣

導讀:
乙方已了解質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因他人主 張權利妨害乙方占有、使用質押物、實現債權的均與甲方無關,乙方 承諾不因此向甲方主張權利,承諾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質押物毀損滅失貶值等任何是由可能影響 乙方實現債權的,乙方可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與甲方無關, 乙方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未按時支付的應按月 利息 2分標準向甲方支付利息。那么債權抵押協議格式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已了解質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因他人主 張權利妨害乙方占有、使用質押物、實現債權的均與甲方無關,乙方 承諾不因此向甲方主張權利,承諾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質押物毀損滅失貶值等任何是由可能影響 乙方實現債權的,乙方可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與甲方無關, 乙方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未按時支付的應按月 利息 2分標準向甲方支付利息。關于債權抵押協議格式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權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債權(質押)轉讓協議。
第一條債權及質押權轉讓
1、甲方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于年月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編號:。該合同項下債權由債務人(擔保人)以品牌為,車牌號為,車輛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的車輛(以下簡稱“該車輛”)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質押,《車輛質押擔保合同》編號:,
2、甲方現將上述《借款合同》、《車輛質押擔保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甲方代墊的費用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及的擔保債權(質押權)一并轉讓給乙方,乙方自愿受讓全部上述權利。
第二條轉讓價款及相關事項安排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轉讓上述債權的合同價格為:元,大寫:。
2、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3、相關事項安排(以其他資產置換):
第三條陳述和保證
(一)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從未將債權標的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本協議生效后,也不會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2)對于質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甲方已經如實告知乙方,并提請乙方注意。
(二)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乙方保證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的,不存在隱瞞和欺騙的情況。(2)乙方承諾妥善保管、使用質押物,質押物在乙方占有期間毀損滅失的于甲方無關。
(3)乙方已了解質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因他人主張權利妨害乙方占有、使用質押物、實現債權的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承諾不因此向甲方主張權利,承諾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質押物毀損滅失貶值等任何是由可能影響乙方實現債權的,乙方可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與甲方無關,(5)乙方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未按時支付的應按月利息2分標準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簽訂地為
第五條通知和送達
任何與協議有關的由各方發出的通知,按本協議尾部約定的地址和電話以書面或短信、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均視為送達。
第六條聲明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條款得到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
第七條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撫恤金、撫養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第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沖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后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并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并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并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托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第四,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1、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如果從立法用語上來看,似乎可以得出,只要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都不得轉讓。但最高法院通過探求該條的立法本意,得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不能轉讓是在主債權未特定的情況下不能轉讓,在主債權已經特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最高法院這一解釋法律問題的方法,即為“目的性限縮”的解釋方法。
2、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對《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債權人在受讓有最高額擔保的債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核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已經確定,如果是已確定的債權,可直接受讓;
(2)如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尚未確定,則盡可能與最高額抵押人約定,抵押人對受讓債權繼續提供擔保;
(3)如受讓的債權是未最終確定的主債權的一部分,且抵押人又拒絕繼續提供擔保的,此時受讓債權的債權為無抵押擔保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