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范本格式是怎樣的

導讀:
第二條 債權轉讓價款及支付2.1甲乙雙方約定債權轉讓價款為 元。那么債權抵押范本格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 債權轉讓價款及支付2.1甲乙雙方約定債權轉讓價款為 元。關于債權抵押范本格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抵押范本格式是怎樣的
甲方(債權出讓方):
乙方(債權受讓方):
丙方(債務人):
丁方(債務擔保人):
本協議各方為達到轉讓債權之目的,經友好協商,達成約定如下:
第一條債權轉讓內容
1.1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轉讓其對丙方的債權,乙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甲方受讓該債權。
1.2該轉讓債權為:。
1.3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將其合法擁有上述債權的相關依據向乙方交割完畢。
第二條債權轉讓價款及支付
2.1甲乙雙方約定債權轉讓價款為元。
2.2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乙方支付給甲方元,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元。
第三條債務履行
3.1丙方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乙方償還債務,該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償還負債本金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償還負債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
第四條陳述、保證和承諾
4.1甲方承諾并保證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4.2乙方承諾并保證: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4.3丙方承諾并保證: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于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乙方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4.4丁方承諾并保證:其擔保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債權轉讓完成后,對乙方償還債務繼續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條其他規定
6.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_日
二、債權債務轉讓協議該注意哪些內容
第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撫恤金、撫養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第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沖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后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并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并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并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托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第四,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三、債權抵押權轉讓的條件
1、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如果從立法用語上來看,似乎可以得出,只要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都不得轉讓。但最高法院通過探求該條的立法本意,得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不能轉讓是在主債權未特定的情況下不能轉讓,在主債權已經特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最高法院這一解釋法律問題的方法,即為“目的性限縮”的解釋方法。
2、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對《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債權人在受讓有最高額擔保的債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核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已經確定,如果是已確定的債權,可直接受讓;
(2)如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尚未確定,則盡可能與最高額抵押人約定,抵押人對受讓債權繼續提供擔保;
(3)如受讓的債權是未最終確定的主債權的一部分,且抵押人又拒絕繼續提供擔保的,此時受讓債權的債權為無抵押擔保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