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開工必須具備哪些手續

導讀: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那么項目開工必須具備哪些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關于項目開工必須具備哪些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3、規劃區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4、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
5、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6、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7、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8、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