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員有責任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員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于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員有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果該人員的死亡是由于其他施工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而造成的,則施工人員有責任。
二、如果該人員的死亡與其他施工人員無關,而是因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的,則施工人員無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