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導讀:
此外,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期、逾期交工違約責任等,也應參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認定發(fā)包人無權扣留工程質量保修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逾期交工違約責任和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那么工程承包合同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外,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期、逾期交工違約責任等,也應參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認定發(fā)包人無權扣留工程質量保修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逾期交工違約責任和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關于工程承包合同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第61條、62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因存在《合同法》第52條第1至4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以及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合同無效。合同無效,不發(fā)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不發(fā)生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終止履行,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返還財產、負締約過失等責任。但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返還財產往往無法操作,多數情況下只能折價補償。
合同無效有效化的情形是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款結算,理由是《工程施工解釋》第2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具體理由體現于:
1、符合《工程施工解釋》立法本意
《工程施工解釋》第1條規(guī)定,沒有資質、超越資質等級、借用資質及違反招投標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2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通過體系解釋及文義解釋,不能得出按照實際施工人資質取費結算的解釋,相反《工程施工解釋》主張應當參照合同約定價款進行結算。
2、符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既然是合同無效的有效化處理,就應當按照有效合同的規(guī)則保護合同信賴利益,即只要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其就信賴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請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發(fā)包人對此也具有相當的預見性。
3、符合經濟便捷原則
如果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將會頻繁啟動鑒定程序,使得工程結算變得冗長,且不免產生實際施工人偽造證據、做大工程量等情形,使得工程結算變得復雜。
4、防止對發(fā)包人過度保護
對于建設工程質量,承擔責任的不僅是承包人,也包括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當向建設工程的買受人負工程質量保證責任。實踐中,對于工程轉包情形,發(fā)包人多數是知情的,只要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給低于其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發(fā)包人就會請求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情況進行鑒定取費,以達到降低其工程價款支出的目的,這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發(fā)包人放任承包人的轉包行為,因為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給高于其建設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之情形十分罕見。如果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fā)包人就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來全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期、逾期交工違約責任等,也應參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認定發(fā)包人無權扣留工程質量保修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逾期交工違約責任和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