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工程審計辦法

導讀:
第三條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各學校加強管理,保障建設及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正確評價投資效益。若不提供,則以審計中心審計結果為準,不再核對。第六條審計中心有權調用各學校有關審計工作的資料。第七條建筑安裝工程決算審價書,必須由各學校負責人、學校工程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審計監督人員以及監理等簽字才能生效。那么中小學校工程審計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條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各學校加強管理,保障建設及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正確評價投資效益。若不提供,則以審計中心審計結果為準,不再核對。第六條審計中心有權調用各學校有關審計工作的資料。第七條建筑安裝工程決算審價書,必須由各學校負責人、學校工程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審計監督人員以及監理等簽字才能生效。關于中小學校工程審計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工程項目,是指各學校項目建設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修繕工程項目。
第二條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前,由審計中心對其與項目有關的工程費用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各學校加強管理,保障建設及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正確評價投資效益。
第四條審計中心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投資是否納入單位的年度投資計劃或預算;
(二)基建規模和設計標準是否與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問題;
(三)工程招標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施工合同或協議書中對雙方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撥付款辦法,獎懲、保修及時效等內容的約定是否全面、符合規定;
第五條各學校報送審計中心的工程項目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合同及有關協議書、圖紙會審紀要、竣工圖、相應的材料價格、《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量計算書》、《鋼筋下料單》、《工程決算書》、《工程變更聯系單》、《基礎驗槽記錄》及原始自然地坪標高測量記錄、提供地區類別
以上資料由各學校報送審計中心審定備案。
(二)《工程量計算書》、《鋼筋下料單》、《工程決算書》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若不提供,則以審計中心審計結果為準,不再核對。
(三)《工程變更聯系單》
要求:⑴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⑵必須有三人以上現場管理人員簽字,其中一人必須為工程負責人,否則簽證無效。
第六條審計中心有權調用各學校有關審計工作的資料。
第七條建筑安裝工程決算審價書,必須由各學校負責人、學校工程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審計監督人員以及監理等簽字才能生效。
第八條若不配合審計中心人員,影響審計工作的,一切責任由各學校承擔。
第九條審計中心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概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準,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準等問題;
(二)建設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設備和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采購,有無盲目采購或收取回扣等行為;設備和材料等物資的驗收、保管、使用與維護是否有效;
(四)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施工驗收規范及合同要求,施工進度是否按計劃進行,施工組織是否合理,施工單位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審計中心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實,套項及價格是否合理,計取綜合費及執行文件、選用定額版本是否準確符合規定;
(三)竣工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各項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徹底;
(四)建設項目概預算最終執行情況如何;
()甩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與所需投資計算是否準確、符合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未經審計不得辦理結算手續,預付項目工程款應留足尾款。
第十二條各學校應支持內審機構開展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在人員和經費上給予保證。審計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十三條審計中心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學校積極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歷次調整概預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驗收報告;
(三)承包合同及結算資料,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法規和當地政府發布的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有關取費文件等。
第十四條審計中心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相關審計條列組織實施。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和損害本部門、本單位權益的行為及其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審計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