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扣留駕駛證必須依法進行

導讀:
交通警察對當事人采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是:針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處理時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種行政處罰的情況。交通事故發生后,棗莊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現場調查、勘驗,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王某、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那么交通事故后扣留駕駛證必須依法進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警察對當事人采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是:針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處理時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種行政處罰的情況。交通事故發生后,棗莊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現場調查、勘驗,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王某、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關于交通事故后扣留駕駛證必須依法進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扣留駕駛證必須依法進行
【案情】
2003年6月10日20時30分,出租車司機周某某在阜陽市某區一飯店門前駕駛出租車與行人呂某相撞,造成輕微交通事故。交警大隊到達后進行了現場勘察,當場認定周某某負全部交通事故責任,制作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收回周某某的駕駛證副本,給他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在憑證上注明應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此后駕駛證副本就一直在交警大隊放著沒有發還。周某某多次索要無果,一年半后,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交警大隊立即返還自己的駕駛證副本,賠償因此給自己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6859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答辯時,交警大隊稱扣證是交警的習慣做法,他們只是照章采取了措施。
法院認為:被告依相關規定暫扣原告駕駛證副本并告知原告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是合法行為,但其因原告未參加交通安全學習即滯留駕駛證副本長達一年半之久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違法。法院書面通知原告10日內提交其要求賠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證據,但原告在限期內未能提交。2006年2月20日,法院判決:交警部門在判決之后2日內發還原告的駕駛證副本,訴訟費300元由原告承擔。周某某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未能就損失舉證,故不應賠償,駁回起訴,維持原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周某某仍認為判決不夠公平,向法院申訴要求重審,并向檢察機關反映了交警違法的情況,檢察機關決定立案查處。
【案例分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駕駛證副本的行為,法律依據應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2條。交通警察對當事人采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是:針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處理時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種行政處罰的情況。
但是,本案中交警大隊只是在扣留駕駛證副本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寫著應當參加交通安全學習,事后也沒有做出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可見對周某某的行為,公安機關并沒有打算處以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此不應扣留他的駕駛證副本。即使扣留是合法的,扣留期限只能截止到作出處罰決定時。交警大隊將該駕駛證副本扣留了一年半,遠遠超出法定扣留期限。
【律師提示】
交警部門扣留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駕駛證必須依法進行,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不服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怎么辦?
【案情】[page]
徐某駕駛一兩輪摩托車在山東省棗莊市某區行駛,將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發生后,棗莊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現場調查、勘驗,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王某、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王某之女謝某以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向棗莊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對該次交通事故重新進行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棗莊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裁定對原告許某的起訴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目的是通過對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以及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依據。
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結論不服的,無權向上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申請復議,因此也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確有不妥之處,應以法院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做出判決。
【律師提示】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