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必須知道的時限有哪些

導讀: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事后報警的時限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檢驗、鑒定的時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處理必須知道的時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事后報警的時限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檢驗、鑒定的時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處理必須知道的時限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事后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