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導讀:
所有交通事故現場的勘查人員要認真執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等技術標準。為保證接到事故報案后能夠及時趕赴現場,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晝夜值班制度。在交通事故多發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值班人員,要有領導帶班。那么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有交通事故現場的勘查人員要認真執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等技術標準。為保證接到事故報案后能夠及時趕赴現場,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晝夜值班制度。在交通事故多發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值班人員,要有領導帶班。關于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自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后,公安部陸續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道路交通事故勘驗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和標準,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開始走向規范化、制度化。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方面仍是辦案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主要是取證質量不高,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出現場不及時或勘查時間過長,造成交通阻塞;現場防護措施不夠,以致造成勘查人員傷亡。為保證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工作及時、順利地進行,提高取證質量,維護道路交通的暢通,現就做好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現場勘查是處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礎,對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準確認定事故責任,作好處罰和善后調解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全面、仔細、依法勘查、保證工作質量,同時還必須縮短勘查時間、保證自身安全。所有交通事故現場的勘查人員要認真執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等技術標準。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教育事故處理的辦案人員認真學習,深入領會,全面掌握這些標準的基本內容。在進行業務培訓時,對沒有系統學習標準的,必須及時補課,今后未經培訓或沒有掌握標準的不準處理交通事故。
為保證接到事故報案后能夠及時趕赴現場,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晝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認真做好接、報案登記和交接班記錄,以保證有事故現場時不分晝夜都能隨時出動。各地要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從接到報案到出發的時間要求。在交通事故多發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值班人員,要有領導帶班。
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勘查人員對能夠反映事故原因,決定事故性質的關鍵性痕跡和拋撒物的形狀、位置、大小等,須采取多種方法進行固定和提取(照相、錄像),完整地反映其全貌并對事故現場客觀環境進行如實記錄;勘查結束后應及時核對勘查記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的文字表述和數據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差錯。
在夜間或雨、霧、沙塵等能見度較低的氣象條件下勘察事故現場時,勘查車輛須設明顯警示標記;勘查現場的人員必須穿著勘查工作裝,確?,F場和勘查人員的安全。普通道路須在距現場30或50米外;高等級公路或高速路須在距現場50或100米外設置發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導標志(如電瓶警燈、反光錐筒等),劃出安全區,防止過往車輛駛入現場發生危險。
對載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劇腐蝕、放射性物品等)的車輛發生事故后,須立即封閉道路、疏散群眾,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待危險消除后再勘查現場。
三、交通事故辦案部門應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2〕157號《關于印發〈基層公安交通警察隊裝備標準試行規定〉的通知》精神,有計劃、有步驟地配備必要的現場勘查設備和工具,包括勘查車輛、勘查箱、通訊工具、夜間照明器材、夜間封閉現場專用的發光或反光器材以及帶有反光標記的現場勘查工作裝等,要保證勘查車輛專車專用;勘查工具、器材的技術狀況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以防止因缺乏準備、發生故障而影響事故現場勘查的時間和質量。
四、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實行責任制。重、特大事故現場指揮員、主要勘查人員或一般事故現場的主要勘查人員應由事故處、科長直接指定,并對本現場的調查和取證工作負責。
五、為保證交通暢通,一般情況下不要雙向封閉現場道路;須雙向封閉現場的,必須開辟另外的車輛通道,指揮車輛、人員繞行;單向封閉時也要有專人疏導交通。現場勘查完畢后須及時撤除現場,將道路上的事故車輛和遺留物品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做好疏導交通工作。嚴禁勘查人員在道路阻塞的情況下撤離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