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些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那么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關于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
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1、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
2、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4、《民法通則》中關于債權轉讓規定于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實踐中,對于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再轉讓債權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時,一般是予以認可的。但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債權時有諸多的限制,這些規范性文件在法律層級上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宜作為認定轉讓無效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出現上述規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時,哪些因素應作為認定債權轉讓效力的參考因素在實踐中有爭議。
《紀要》對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損害國家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確定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了在11種情形下,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