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效力

導讀: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1、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契約的性質,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1、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契約的性質,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很多人不愿意看到的,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比較輕微,可以選擇誠懇的和對方協商,采取雙方都同意的方法解決雙方的財產損失。一般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來保證協商結果的達成,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效力到底是什么樣的呢?大家一起和的小編來看看吧!
(2)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1、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契約的性質,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調解書非出現法定事由、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撤銷。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該條明確了調解書可以撤銷的兩種情形,第一是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第二是調解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出現這兩種情形,調解書才可以撤銷。
2、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公證申請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肇事駕駛員的駕照、車輛所有權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就賠償內容達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為處理交通事故花費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的票據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后,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該類司法確認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確認,并及時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后,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效力等知識,但是要記得達成調解協議后,賠償義務人要按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受害者在約定時間內得不到相應的賠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履行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