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導讀:
保險公司認可調解協議書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自治活動,在一般涉及賠償的民事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具體的賠償也就相應得到解決。在海曙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調解室,記者看到所有調解好的案子都被整齊地裝訂成冊,每起案子都有詳細的自愿調解申請書、調解協議書、調解筆錄、調解回訪材料以及當事人的聯系方式等,條目清楚,詳盡完備。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認可調解協議書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自治活動,在一般涉及賠償的民事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具體的賠償也就相應得到解決。在海曙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調解室,記者看到所有調解好的案子都被整齊地裝訂成冊,每起案子都有詳細的自愿調解申請書、調解協議書、調解筆錄、調解回訪材料以及當事人的聯系方式等,條目清楚,詳盡完備。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自治活動,在一般涉及賠償的民事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具體的賠償也就相應得到解決。但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卻有所不同,因為它的賠償大多涉及到保險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通過調解達成的賠償協議還需要得到保險機構的認可才真正有效。
在海曙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調解室,記者看到所有調解好的案子都被整齊地裝訂成冊,每起案子都有詳細的自愿調解申請書、調解協議書、調解筆錄、調解回訪材料以及當事人的聯系方式等,條目清楚,詳盡完備。
海曙交警大隊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剛實施時,各保險公司對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和功能不了解,曾一度拒絕理賠。
面對這一情況,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時與保監局進行協商和溝通,同時進行制度化建設,陸續制訂出臺了交通安全司法所工作規程、交通安全司法所工作職能、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調解工作紀律、調解工作原則、雙方當事人權利等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以規范調解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使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認可,成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一個依據。
為確保調解后及時獲得賠償,在具體的工作中,人民調解員都非常注意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和聯系。現在,各保險公司均承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人民調解員的工作也受到了保險公司的普遍肯定,因為通過調解后,保險公司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理賠周期從以前每個案子平均33天減少到現在的平均2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