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與其他的關系如何

導讀: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債權人的債權,原債權人完壘從合同關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權利或者承擔了臺同義務,成為合同的當事人。那么債權轉讓與其他的關系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債權人的債權,原債權人完壘從合同關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權利或者承擔了臺同義務,成為合同的當事人。關于債權轉讓與其他的關系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清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關系
1、四者的概念區別
(1)所謂合同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債權人的債權,原債權人完壘從合同關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
(2)債務轉讓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債務承擔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3)所謂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議由債務人將債務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沒有因為接受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并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四者的關系
(1)該四種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
(2)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權利或者承擔了臺同義務,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為履行沒有改變合同主體,第三人僅僅是作為權利接受者或者義務的履行者,其法律地位應該是等同于債權合同中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
(3)該四種制度產生的基礎是第三人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具有債權債務關系,例如,接受債權轉讓及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往往是債權人的債權人,接受債務轉讓及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第三人往往是債務人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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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擇債權轉讓的第三人應該慎重
綜上所述,四者外觀有許多的相似性,特別是應該區分清楚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關系,如果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可以欣然接受,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債權轉讓后的第三人(受讓人)接受債權轉讓后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當出現合同債務人履行不能,第三人不能夠再向合同原債權人主張權利,導致第三人利益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