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是否必須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

導讀:
債務轉讓是否必須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債權債務轉讓具有無因性,即債權債務轉讓不以原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為基礎條件,只要受讓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20006年1月6日,張某與胡某在欠條上簽注,其債務轉讓之意見表示明確,應認定為三方同意債權債務轉讓。判決:胡某自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清償原告欠款32570原及利息。秦都區法院再審后,判決認為:張某作為債務人欠原告的債務轉移給胡某,符合債務轉移的條件,該轉移行為有效。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訴,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債務轉讓是否必須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是否必須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債權債務轉讓具有無因性,即債權債務轉讓不以原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為基礎條件,只要受讓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20006年1月6日,張某與胡某在欠條上簽注,其債務轉讓之意見表示明確,應認定為三方同意債權債務轉讓。判決:胡某自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清償原告欠款32570原及利息。秦都區法院再審后,判決認為:張某作為債務人欠原告的債務轉移給胡某,符合債務轉移的條件,該轉移行為有效。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訴,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債務轉讓是否必須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是否必須以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
債權債務轉讓具有無因性,即債權債務轉讓不以原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為基礎條件,只要受讓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
案例
1994年3月胡某所屬的**房地產公司將毛條小區2號樓發包給涇陽縣**公司承建,負責人是張某,程某給張某工隊供應水暖材料,欠程某水暖款32570元。2000年1月6日張某在該欠條上簽注“欠款同意在胡某付款中扣除”;胡某在該欠條上同樣簽注“同意以張某付款中支付”。因付款發生爭議,程某將胡某起訴于法院,要求胡文支付欠款32570元,并委托本所律師代理訴訟。
案件關鍵點
本案爭議很大,主要爭議是:
1、2006年1月6日張某與胡某簽署的債務轉讓協議,是其個人行為,還是張某與胡某分別代表的涇陽縣**公司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的職務行為?
2、債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本案經秦都區法院審理后,判決認為:原債務人張某欠原告程某水暖材料款32570元。20006年1月6日,張某與胡某在欠條上簽注,其債務轉讓之意見表示明確,應認定為三方同意債權債務轉讓。原告所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判決:胡某自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清償原告欠款32570原及利息。
檢察院抗訴
判決宣判后,經胡某申請,咸陽市檢察院提起抗訴,抗訴理由是:根據欠條內容來看,張某欠程某材料款,是張某在承建**房地產公司住宅樓所購水暖物資形成的,**公司與涇陽縣**公司發生施工關系,因此張某在欠條上簽注的在“付款中扣除”指的是在涇陽縣**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胡某簽注的“以張某付款中”指的是從**公司付給涇陽縣**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所以胡某的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法院判令胡某個人承擔責任與事實不符。
再審判決結果
咸陽市中級法院指令秦都區法院再審。秦都區法院再審后,判決認為:張某作為債務人欠原告的債務轉移給胡某,符合債務轉移的條件,該轉移行為有效。但對胡某作為債務承繼人的性質,抗訴機關認為應為職務行為,依據債務轉移法理,次債務人接受債務,不以其與原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即債權債務轉移具有無因性。該條據上僅有胡某個人署名,故其行為性質界定為職務行為理由不足,抗訴機關的此抗訴理由不成立。判決維持本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書。
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訴,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及啟示
《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債權債務轉讓的條件和程序,但債權債務轉讓無因性理論,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本案重大啟示在于:債權債務轉讓具有無因性,即債權債務轉讓不以原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為基礎條件,只要受讓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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