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導讀:
王某到法院應訴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在交警機關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業律師栗忠明評析指出: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到法院應訴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在交警機關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業律師栗忠明評析指出: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典型案例:
2010年5月份,王某與張某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機關調解達成損害賠償調解協議:除按交強險的規定辦理賠償外,負有事故主要責任的王某應一次性按60%的比例賠償傷者張某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萬元,其他損失雙方互不追究。調解書簽字生效后三個多月,張某因未獲王某賠償款,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重新判決王某承擔4.2萬元的賠償責任。王某到法院應訴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在交警機關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像這種在交警機關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效力如何。如遭遇不履行應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
對此,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業律師栗忠明評析指出: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這種因不履行調解、未獲賠償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是合同不履行糾紛之訴,還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之訴?栗律師認為,對該項法律規定的正確理解與適用應當是:一方當事人如果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應該有充分證據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可變更或認定無效的情形,否則只能是確認履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那么,對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采取以下維權措施獲得賠償: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后,栗律師建議交通事故具有受償權利的當事人,是否選擇在公安交警機關調解結案,應事先咨詢和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要充分慎重考慮對方的調解誠意及履約條件,謹防被對方拖延搪塞。否則應及時到法院依法訴訟維權,以免索賠走彎路,應得利益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