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執行

導讀: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此外如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此外如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此外如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