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不履行交通調解協議該如何處理

導讀:
對方拒不履行交通調解協議該如何處理調解一般來說由案外人主持,可由各方一致認可的第三人,也可由交管部門組織調解。調解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選擇途徑之一,調解成功后,各方可根據調解協議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事故賠償糾紛即宣告結束。調解協議的合同性質決定了其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對此,《交通安全法》74條明確規(guī)定,由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對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綜上,交通事故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原則上應當按合同之訴起訴。那么對方拒不履行交通調解協議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方拒不履行交通調解協議該如何處理調解一般來說由案外人主持,可由各方一致認可的第三人,也可由交管部門組織調解。調解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選擇途徑之一,調解成功后,各方可根據調解協議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事故賠償糾紛即宣告結束。調解協議的合同性質決定了其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對此,《交通安全法》74條明確規(guī)定,由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對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綜上,交通事故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原則上應當按合同之訴起訴。關于對方拒不履行交通調解協議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方拒不履行交通調解協議該如何處理
調解一般來說由案外人主持,可由各方一致認可的第三人,也可由交管部門組織調解。對于交管部門的調解,有相關的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調解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選擇途徑之一,調解成功后,各方可根據調解協議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事故賠償糾紛即宣告結束。
調解協議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與,對于矛盾相對的各方能起到緩解氣氛、加大調解成功可能性的目的。法定的調解為交管部門的調解,對此《交通安全法》74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章對調解有相關的規(guī)定。如果各方當事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達成調解協議,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該如何處理,我們可以從調解協議的法律地位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闡述:
首先,調解協議具備合同性質。
調解協議無論是私下的調解還是由交管部門的調解,都只具備合同的性質,也即各方在第三人的協調下,通過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的一個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自各方簽字、蓋章等形式確認后,調解協議(賠償合同)即生效。合同性質也決定了相關規(guī)定明確交管部門在調解時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
其次,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zhí)行力。
強制執(zhí)行力是當事人申請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在民事領域主要表現為強制執(zhí)行義務人的財產。調解協議的合同性質決定了其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對此,《交通安全法》74條明確規(guī)定,由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對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依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也負有信守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
如果賦予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任意反悔權,就是在鼓勵公民不守信用,這樣既不利于民事關系的穩(wěn)定,也浪費了公共資源,有違效率原則。
綜上,交通事故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原則上應當按合同之訴起訴。當然,如果調解協議確有無效或者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撤銷情形的,應要求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