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應該記錄哪些內容

導讀:
交通事故的發生在現在是一個十分常見的情況,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是需要相關的交警前來進行勘驗的,其中就會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筆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應該記錄哪些內容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由首部和正文組成。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對事故現場勘查中發現的各種客觀情況的記載。那么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應該記錄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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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發生在現在是一個十分常見的情況,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是需要相關的交警前來進行勘驗的,其中就會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筆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應該記錄哪些內容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其主要記錄的內容有:
1、交通事故現場總體情況:現場事故人員傷亡情況、車輛數量、發生交通事故的形態、車物損失情況、道路概況、原始現場變動與否、變動原因以及現場周圍環境;
2、道路狀況:道路走向、道路等級、道路總寬度和各車道的寬度;現場坡道、彎道情況及度數,有無影響視線或行駛的障礙物體,安全視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及其內容,有無道路隔離設施,隔離設施的高度及寬度;道路路面性質(瀝青、水泥、沙石)有無冰雪、雨水、泥濘等,路面附著系數;路肩寬度、性質(硬、軟路肩);
3、物體、痕跡及相互間的關系數據:尸體、車輛、物品等有關因素在現場的位置、朝向;車輛制動拖印及其他遺留在路面上的劃痕、擦痕的走向、長度;車輛與車輛或人員接觸點、碰撞痕跡的位置、形狀;路面遺留血跡、人體組織以及其他痕跡的位置、形狀、面積;以上所有物體、痕跡距交通事故現場基準點或路邊的距離,相互之間的距離;
4、車輛狀況及外觀檢驗:交通事故涉及車輛的號牌、類型(大、中、小型,載客、載貨)、車身顏色、車輛牌號、車輛行駛證登記時間,無牌證車輛的出廠時間;車輛裝載是否超員、超載、超高和超寬,駕駛室是否超額乘人;車輛變速器檔位、轉向機、制動、燈光、輪胎氣壓、輪胎花紋磨損等情況;車輛損壞部位及損壞情況碰撞點與被碰撞的相對物體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否一致;車輛有無移動或移動后又恢復等反常情況;
5、現場勘查中發現、提取的重要物證、痕跡;繪制現場圖情況;現場拍照的內容,拍攝的數量。
交警現場勘查記錄應具體記錄下列勘查內容:
1、現場的具體地點和位置、周圍環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車輛與現場其他物體、痕跡的相互位置。
2、現場道路狀況。如路形、路質、路寬、視線等。
3、肇事車輛痕跡。如車輛碰撞、挫劃印痕、油漆脫落印跡、車上頭發、皮屑、血跡、手印等退跡的部位、形狀、特征及位置。
4、現場路面痕跡。如輪胎印跡、制動拖印長度、車輛停止位置及狀態等。
5、車輛檢查鑒定情況。如車輛轉向制動、傳動、儀表、燈光、發動機效能狀況等。
6、傷亡檢查情況。如傷者的受傷部位、血跡部位、尸體位置與車輛的距離等。
對于變動現場,記錄時應將變動原因(人為的或自然的、偽造的或逃逸的)及現場上所見的反常現象敘述清楚,便于辨別事故的發生過程,正確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按后果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于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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