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內容是哪些

導讀:
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通警察會對事故現場做一個現場勘查,并且出具一份筆錄,那么筆錄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確定事故發(fā)生的準確時間,以及與事故有關方面的時間關系,這是“私了”事故的基本證據之一。調查車輛狀況、道路狀況和自然條件對事故的影響等。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那么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內容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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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場道路狀況。如路形、路質、路寬、視線等。
3、肇事車輛痕跡。如車輛碰撞、挫劃印痕、油漆脫落印跡、車上頭發(fā)、皮屑、血跡、手印等退跡的部位、形狀、特征及位置。
4、現場路面痕跡。如輪胎印跡、制動拖印長度、車輛停止位置及狀態(tài)等。
5、車輛檢查鑒定情況。如車輛轉向制動、傳動、儀表、燈光、發(fā)動機效能狀況等。
6、傷亡檢查情況。如傷者的受傷部位、血跡部位、尸體位置與車輛的距離等。
對于變動現場,記錄時應將變動原因(人為的或自然的、偽造的或逃逸的)及現場上所見的反常現象敘述清楚,便于辨別事故的發(fā)生過程,正確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確定事故發(fā)生的準確時間,以及與事故有關方面的時間關系,這是“私了”事故的基本證據之一。
事故發(fā)生后,要確定發(fā)生事故的準確時間,最好精確到“分”。時間的作用大致有兩項:
第一,包括“私了”在內的可能遇到的法律程序都需要當事人對事故發(fā)生情況的簡述,如: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私了”不成報警、損害賠償達不成協議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其中時間是必須要準確表述的,不能用“大極”、“大約”、“差不多”進行表述;
第二,各地方對道路的使用或多或少用交通標志標線對某地段進行了通行時間、通行車種的控制,在允許的時間內進入該地段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就可被視為走禁行線,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調查事故發(fā)生的地點、場所,以及車輛、物體、人體、痕跡、散落物和道路設施的位置及關系.以確定事故各方運動的路線、接觸點和部位等。如:兩車接觸部位的痕跡是否對應,距地高度是否一致;地面是否有事故車輛的制動印痕.該印擯的起點和終點分別在哪條車道內等等。
調查車輛狀況、道路狀況和自然條件對事故的影響等。如,車輛是否合法上路;事發(fā)地點的道路是否平整;事發(fā)時的天氣狀況是否對視距或車輛制動有影響等等。
尾部的主要內容是:勘查人員簽名,記錄人簽名,以及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
調查事故當事人傷情、車輛及財物損失等情況,如:當事人是否受傷;事故各方的車輛或其他財產損失大致有多少等等。
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首部主要內容包括: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時的天氣狀況,對交通事故進行勘查的時間、人員組成。
正文是該份記錄最重要的部分,它既是現場調查工作的紀實,又是記錄肇事事實,又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甄別當事人供述,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并為事故損害賠償和依法處理肇事人提供證據。因此,對于這部分的記錄必須客觀、全面,才能保證公平、公正地處理好事故。
正文主要內容包括: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道路情況、相關部門到達情況(比如說醫(yī)療救護),初步判斷人員傷亡情況,肇事的車輛情況,當事人及證人情況,痕跡物證提取情況,照相或攝像情況,還有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對于正文這部分內容的記錄,需要盡可能的詳細,這樣方便全面客觀的判斷事故當事人的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尾部的主要內容是:勘查人員簽名,記錄人簽名,以及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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