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記錄是勘查筆錄嗎

導讀: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到達現場對事故進行處理,作進一步的勘查并制作勘查筆錄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證據,那么交通事故處理記錄是勘查筆錄嗎,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處理記錄是勘查筆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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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到達現場對事故進行處理,作進一步的勘查并制作勘查筆錄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證據,那么交通事故處理記錄是勘查筆錄嗎,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概念和意義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對勘查過程、勘查方法、勘查結果所作的文字記錄,其內容要反映交通事故現場勘查過程、現場狀況,并且用文字敘述表達出現場圖和現場照片中無法反映的各種交通事故情況。單獨對某一客體勘驗或者檢查時,可以單獨制作勘驗、檢查或檢驗筆錄,如尸體檢驗筆錄、肇事車輛痕跡勘驗檢查筆錄等。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記錄是勘查筆錄,是作為后面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依據。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處理記錄是勘查筆錄嗎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的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