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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

周春花律師2021.12.09862人閱讀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固定、提取、記錄的主要內容、原則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有關痕跡、物證的勘驗。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固定、提取、記錄的主要內容、原則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有關痕跡、物證的勘驗。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GA41-2005

前言

本標準是對GA41-92的修訂本標準與GA41-92有關章、節差別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附著物、散落物、地面痕跡、搓劃印等術語的定義。

第四章:明確了勘驗原則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條款進行。增加了痕跡物證測量可以使用攝影測量的方法,并提出了相應的測量誤差。增加了勘驗中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痕跡物證。

第五章:增加了痕跡物證勘查設備要求、勘驗準備、痕跡物證發現、保全、固定、提取和測量;增加了勘驗裝有制動防抱死裝置車輛地面輪胎痕跡的勘驗要求;增加了交通事故引發的火災事故的勘驗要求;并增加送檢的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A41-92。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浙江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安徽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標、崔小平、石常林、丁正林、陳正廣、朱亮、張愛紅。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固定、提取、記錄的主要內容、原則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有關痕跡、物證的勘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

GB19522-2004《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GA49-9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

GA50-93《道路交通事故勘驗照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72號令)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thetraceandphysicalevidenceofroadtrafficaccident

遺留在交通事故現場或從交通事故現場帶走能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品、物質和痕跡。交通事故痕跡物證主要包括肇事車輛、人體、現場路面、固定物、附著物、散落物和各種痕跡。

3.2

附著物theattachments

在交通事故中形成,沾附在肇事車輛、人體、路面及其他物體表面能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質。如:油漆、油脂、塑料、橡膠、毛發、纖維、血痕、人體組織、木屑、植物枝葉及塵土等微量附著物質。

3.3

散落物thedebris

遺留在交通事故現場,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品或者物質。如損壞脫離的車輛零部件、玻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膠碎條碎片、車輛裝載物、結構性土沙碎塊、人體拋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攜帶物品、人體被分離的器官組織、從其他物體上撞、擦掉落在地面上的樹皮、斷枝、水泥及石頭碎塊等。

3.4

地面痕跡thetraceontheroad

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事故車輛輪胎和部件、人體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物件等與地面接觸而遺留在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如輪胎痕跡、人的腳印等。

3.5

地面輪胎痕跡thetyretraceontheroad

車輛輪胎相對于地面作滾動、滑移等運動時,留在地面上的印跡。

3.6

滾印theimprints

車輛輪胎相對于地面作純滾動運動時,留在地面上的印跡。特征為能清晰反映輪胎胎面花紋形態、花紋組合形態、胎面磨損和機械損傷等特征。

3.7

壓印thescuffmarks

車輛輪胎受制動力作用,沿行進方向相對于地面作滾動、滑移的復合運動時,留在地面上的痕跡。特征為胎面花紋痕跡在車輛行進方向有所延長。

3.8

拖印theskidmarks

車輛輪胎受制動力作用,沿行進方向相對于地面作滑移運動時,留在地面上的痕跡。特征為帶狀,不顯示胎面花紋,寬度與胎面寬度基本一致。

3.9

側滑印theyawmarks

車輛輪胎受制動力或碰撞沖擊力或轉向離心力的作用,偏離原行進方向相對于地面作橫向滑移運動時,留在地面上的痕跡。特征為印跡寬度一般大于或小于輪胎胎面寬度,一般不顯示胎面花紋。

3.10]

搓劃印theroadscars

車輛傾斜或側翻后在地面上形成的刮擦痕跡。

3.11

車體痕跡thetraceofvehicle

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與其他車輛、人體、物體接觸,造成車輛變形和破損遺留在車體上的印跡,以及車體上的灰塵或其他附著物等缺失留下的印跡。

3.12

人體痕跡thetraceofbody

人員在交通事故中與車輛、道路、物體接觸,遺留在人體衣著和體表上的印跡。

3.13

其他痕跡othertrace

交通事故中車輛或人體與路旁樹木、護欄、道路交通設施等發生碰撞或刮擦,遺留在樹木、護欄、道路交通設施等表面的痕跡。

4勘驗原則和一般要求

4.1勘驗原則]

4.1.1勘驗工作應迅速及時、全面客觀、科學縝密。[page]

4.1.2勘驗工作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款進行。

4.1.3勘驗工作應運用科學手段和方法,采取先進技術。

4.2勘驗的一般要求

4.2.1勘驗工作應由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的交通警察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4.2.2勘驗工作應采用必要的保護設備,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勘驗人員的安全。

4.2.3勘驗工作應配備相應的勘查車輛、勘查提取工具和勘查器材等裝備。

4.2.4適用于簡易處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現場痕跡物證,可不進行勘驗,按照規定做好必要的記錄后,應迅速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4.2.5勘驗人員應根據各類交通事故的特點,仔細觀察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的形態及特征,有重點的勘驗交通事故現場痕跡、物證。

a)勘驗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人員、現場路面和有關物體及其狀態、痕跡位置。

b)勘驗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人員行進路線的痕跡、物證。

c)勘驗肇事車輛、人員、現場路面、有關物體接觸部位、受力方向及有關的地面遺留物;在事故接觸部位及周圍尋找事故可疑物,重點勘驗第一次接觸的痕跡和物證及其相對位置。

4.2.6勘驗中發現痕跡為承受客體的,應勘驗、確定相應的造型客體。勘查和確定造型體和承受體接觸部位,對于連續發生多次接觸,應準確認定造型客體和承受客體第一次接觸時的具體部位。

4.2.7勘驗中應測量肇事車輛、人體、現場路面及有關物體的相對位置,進行定位,明確基準,測量各類痕跡的位置、形狀、尺寸等;測量時應以道路邊緣、標線或車輛的一側為基準。測量可用卷尺(或激光測距儀)或攝影測量的方法。測量的最小計量單位為厘米。測量誤差:距離小于50厘米的,最大誤差允許為0.5厘米;距離為50厘米至10米,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距離超過10米的,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0厘米。對于使用攝影測量方法的,綜合測量誤差不得超過1%。

4.2.8勘驗中應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應在被照物旁放置10厘米長帶毫米刻度的比例尺,比例尺應放置在痕跡物證旁1厘米以內,與痕跡物證處于同一平面,刻度一側朝向痕跡物證,不得遮掩,妨礙觀察;提取時應盡量不損壞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稱、提取人、提取時間、地點、部位、天氣、提取方法等情況。對提取的微量痕跡、物證要妥善保管,及時送檢。

4.2.9勘驗和提取痕跡、物證應做好勘查筆錄和提取筆錄;記錄痕跡、物體的位置、形狀、尺寸、勘驗過程及提取物等。

4.2.10勘驗照相按照GA50有關規定執行。

4.2.11勘驗繪圖按照GA49有關規定執行。

5勘驗的具體要求

5.1勘查設備要求

5.1.1交通事故勘查車

a)交通事故勘查車外觀應符合公安部警車外觀制式涂裝規范。

b)交通事故勘查車應配備反光指示牌、反光圍欄、反光背心、手持照明燈或車載照明設備等防護裝備。

5.1.2測量儀器

a)應配備卷尺、皮尺或激光(超聲波)測距儀、坡度測量儀等設備。

b)現場測距、痕跡物證定位、肇事車輛形變可以應用攝影測量方法。

5.1.3現場照相、攝像設備

a)現場勘驗照相應配備彩色膠片照相機或數碼照相機,數碼照相機的技術要求:分辨率應大于500萬像素;

b)膠片照相機應在指定地點進行照片沖洗、印制。數碼照相機應有專人保管,在指定計算機、打印機上下載、打印。

c)現場勘驗攝像應配備磁帶攝像機或數碼攝像機。

5.1.4提取工具和器材

現場勘驗應配備靜電吸跡器、灰塵痕跡固定劑、長波紫外燈、手術刀柄、手術刀片、鑷子、紗布、指紋提取工具(一體式指紋刷、磁性筆和吸耳球、指紋膠紙和襯紙)、物證通用標簽、物證收集瓶、硫酸紙物證袋、塑料袋、載玻片、提取板盒等現場勘驗提取工具和器材。

5.1.5其他器材

現場勘驗應配備坡度儀、不干膠、比例尺、放大鏡、鉛筆、玉石筆、卡鉗、鋼絲鉗、指南針、印泥、錄音設備、繪圖用照明燈、脫脂棉、酒精、醫用膠布、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現場勘驗常用器材。

5.2勘驗準備

現場調查勘驗工作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進行。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應首先搶救傷員,然后進行現場痕跡物證勘驗。在搶救傷亡人員過程中需要移動肇事車輛、人體或有關物體,應做好相應的標記或照相攝像固定。

5.3痕跡物證發現、保全、固定、提取和測量

5.3.1痕跡物證發現

a)根據交通事故的類型及其特點,通過觀察事故發生時所接觸到的物體和接觸部位所顯現出來的異常現象,確定勘驗的重點部位。

b)仔細觀察交通事故現場,在交通事故現場地面、肇事車輛、傷亡人員及其他有關物體的接觸部位尋找發現可疑物;注意發現留在車輛運行的路面上、受傷人或死者的身體上和衣褲上、被車輛碾壓的物體上的車輪印痕;注意發現路面上的其他痕跡和車體外、車體內痕跡。

c)采用先進科學的手段和方法發現痕跡物證。

5.3.2痕跡物證保全

a)痕跡物證因故不能及時提取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痕跡物證的破壞和滅失。

b)方向盤上遺留的指紋或輪胎上存在事故物證的車輛,必須先行提取,方能移動車輛。

c)現場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必須在勘查、測量和照相之后,立即進行提取。

d)肇事車輛和物證,最好存放在室內。如果存放在室外,必須用妥善方法,將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部位保護起來。防止人員觸摸或因天氣變化造成痕跡和物證的損壞或滅失。

e)不便立即送檢的易揮發性樣品,必須使用清潔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并低溫保存。

5.3.3痕跡物證固定

固定方式采用照相、繪制現場圖和現場勘驗筆錄。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方位、概覽、中心、細目照相或攝像,對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進行重點拍攝。將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的位置、形狀、大小、特征固定和記錄下來。[page]

5.3.4痕跡物證提取

5.3.4.1一般要求

a)確認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應當進行提取。

b)在勘查和提取物證的過程中,要防止所提的物證被污染。提取物證之前,切勿在物證部位及附近用粉筆、圓珠筆或蠟筆等勾畫。提取物證所用的各種工具、包裝物、容器等必須干凈,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證時,每提取一次,都必須把工具擦拭干凈。提取各種物證。特別是提取油脂、血跡、人體組織等,不得重復使用同一工具,切勿用手直接接觸物證。

c)對所發現的全部有關痕跡和各類實物,在提取之前應將其形狀、數量、顏色、所在地點等分別編號記錄。記錄方式有錄像、照相、繪圖和筆錄。對發現的實物可直接收取,但必須分別包裝,特別是對某些需進行化驗的物質(如血跡、汽油等),包裝時應嚴防污染或相互混雜。對某些分離物或脫落物,在包裝時應注意其邊沿不被損壞。對交通事故中傷亡者衣服上的車輪花紋痕跡等,應連同衣服提取;對地面上的平面或立體輪跡,應當細心提取。

5.3.4.2直接提取

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跡及與形成交通事故痕跡有關的小件物品、易分解車輛零部件,應將物品和有關零部件全部直接提取。

5.3.4.3間接提取

無法進行直接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跡,應采用相應的照相或攝像法、靜電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硅橡膠提取法、硬塑料提取法、復印法等技術手段進行提取。

a)拍攝的痕跡影像應完整、清晰、不變形,能反映痕跡的適當部位特征,并附以毫米比例尺。

b)遺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層輪胎花紋痕跡,可采用靜電吸附法提取。

c)遺留在路面上的立體痕跡,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跡、輪胎花紋印跡等,可采用石膏灌注法進行提取。

d)對于有一定彈性而且不易斷裂和破碎物體表面的痕跡,可用硅橡膠加一定量過氧化物的方法固化提取。

e)對于車輛或物體表面較大面積的痕跡可用硬塑料提取。

f)對于光滑平面上的指紋,如機動車方向盤、車門把手和車輛表面的可疑指紋,可用金屬粉末提取。

5.3.4.4散落物的提取

a)散落在現場地面的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車輛零部件及裝載物等固體物質,可用鑷子夾取。

b)沾有事故物證的較大物品以及散落在肇事車輛內的鞋只、鈕扣、手套、人體組織等,可用手提取,切勿用手直接接觸交通事故痕跡和附著物部位。

5.3.4.5附著物的提取

a)沾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車輛零部件表面的物質,應將有關物品和零部件全部提取。

b)沾附在車體或其它較大物體表面的固體物質,可根據物質性質,比如,油漆、塑料、反光膜、干燥血痕及人體組織等,可用刀片刮、鑷子夾等方法提取。必要時,為防止物證丟失,可采用剪、挖、鋸等方法將物證連同部分載體一并提取。

c)血液、油脂等液體物質可用濾紙、紗布或脫脂棉擦取。

5.3.4.6提取對照樣品

a)當肇事逃逸車輛本身的物質或裝載物遺留在現場時,勘查人員應將現場遺留物,細心提取,妥善保存。待查到可疑車輛后,從可疑車輛的有關部位,提取與現場遺留物外觀相似的物質作為對照樣品,進行比對檢驗。

b)勘查可疑車輛時,如果發現可疑附著物,應從被撞車輛、傷亡人體或現場其它物體表面提取對照樣品,進行比對檢驗。

5.3.5痕跡物證測量

a)對已確定的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應測量和記錄交通事故痕跡的位置、長度、寬度、高度和方向,事故物證一般存在于交通事故痕跡處,只需測量和記錄其位置即可。

b)測量記錄車輛碰撞損壞變形形狀及變形量(長、寬、高或深度)。

c)測量記錄交通事故現場路面坡度、轉彎半徑、附著系數等情況。

5.4地面痕跡勘驗

5.4.1地面輪胎痕跡

a)勘驗地面輪胎痕跡的種類、形狀、方向、長度、寬度、痕跡中的附著情況,以及輪胎的規格、花紋等。

b)逃逸交通事故現場應勘驗肇事逃逸車輛兩側輪胎痕跡的間距和前后輪胎痕跡止點的間距,判明肇事逃逸車輛的類型和行進方向。在有電子監控設備的路段,應及時查詢監控設備所記錄的車輛信息。

c)勘驗滾印、壓印、拖印、側滑印、搓劃印分段點相對路面邊緣的垂直距離、痕跡與道路中心線的夾角,痕跡的滑移、旋轉方向及旋轉度數。

d)滾印、壓印、拖印、側滑印、搓劃印及痕跡突變點應分別勘驗;弧形痕跡應分段勘驗;輪胎跳動引起的間斷痕跡應作為連續痕跡勘驗,根據需要記錄間斷痕跡之間的距離。

5.4.2勘驗車輛、鞋底或其他物體留在地面上的挫劃、溝槽痕跡的長度、寬度、深度,痕跡中心或起止點距道路邊緣的距離;確定痕跡的造型客體。

5.4.3勘驗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地面散落物、血跡、類人體組織等的種類、形狀、顏色,及其分布位置;確定主要散落物第一次著地點和著地方向。

5.4.4水泥、瀝青、塊石路面上的痕跡被塵土、散落物覆蓋時,在不妨礙其他項目勘驗的前提下,可照相后清除覆蓋物再勘驗。

5.4.5根據需要制作痕跡模型,提取地面的橡膠粉末、輪胎的橡膠片、輪胎胎面上的附著物等,進行檢驗、鑒定。

5.4.6勘驗裝有制動防抱死裝置(ABS)車輛地面輪胎痕跡,注意其制動痕跡大多為壓印,偶爾為輕微的拖印,且輕淡、不易發現,易消失等特征。

5.5車體痕跡勘驗

5.5.1勘驗車體上各種痕跡產生的原因。勘驗車輛與其他車輛、人員、物體第一次接觸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確定另一方相應的接觸部位。

5.5.2勘驗車體上各種痕跡的長度、寬度、凹陷深度、痕跡上、下邊緣距離地面的高度,痕跡與車體相關一側的距離。

5.5.3勘驗車輛部件損壞、斷裂、變形情況。

5.5.4與車輛照明系統有關的交通事故,應提取車輛的燈泡、燈絲及其碎片。

5.5.5車輛與人員發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別注意勘驗,提取車體上的纖維、毛發、血跡、類人體組織、漆片等附著物。

5.5.6需要確定車輛駕駛人員的,應提取方向盤、變速桿、駕駛室門和踏腳板等處的手、足痕跡及附著物。[page]

5.6人體痕跡勘驗

5.6.1一般要求

勘驗人體痕跡之前,應先照相或現場調查、走訪,記錄受害人在現場的原始位置。人體痕跡勘驗應從外到里進行,先衣著后體表。

5.6.2勘驗衣著痕跡

a)勘驗衣著上有無勾掛、撕裂、開縫、脫扣等痕跡、有無油漆、油污等附著物,鞋底有無挫劃痕跡。

b)勘驗衣著上痕跡、附著物的位置、形狀、特征,造成痕跡的作用力方向,痕跡中心距足跟的距離。

c)根據需要勘驗衣著的名稱、產地、顏色、新舊程度等特征及穿著順序;提取必要的衣著物證。

5.6.3勘驗體表痕跡

a)交通事故死者的體表痕跡由勘驗人員或法醫勘驗;傷者的體表痕跡一般由醫院診斷檢查,根據需要可由法醫檢查或由勘驗人員在醫務人員協助下檢查。

b)勘驗交通事故死者體表損傷的形成和尸斑、尸僵形成情況,確定死亡原因、時間。

c)檢查性別、體長、體型等體表特征。

d)勘驗體表損傷的部位、類型、形狀尺寸,造成損傷的作用力方向;損傷部位距足跟的距離,損傷部位的附著情況。

e)勘驗各主要骨骼有無骨折,肢體有無斷離現象,體內組織有無外溢。

f)根據需要提取傷、亡人員的衣著、血液、組織液;、毛發、體表上的附著物等,進行檢查、鑒定。

5.7其他痕跡、物證勘驗

5.7.1勘驗行道樹、防護樁、橋欄、隔離設施等固定物上痕跡的長度、寬度、深度及距離地面的高度,確定造型客體。

5.7.2提取有關脫落物或部件碎片,注意保護斷口形態,留作整體分離的物證。

5.7.3逃逸交通事故現場應提取現場遺留的所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

5.7.4從車輛上掉落的沙土、油脂、裝載物品等,可以反映車輛的使用情況,特別是從輪胎上脫落的泥塊,能反映車輛的行駛狀態和輪胎花紋的局部形態。對這些物證均應提取,并妥善包裝、保留,以便檢驗鑒定。

5.7.5由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車輛火災應勘驗火災起火源。

5.8送檢

對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進行了勘查、測量和記錄,尚不能滿足事故處理工作的需要,應提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送交專業技術人員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提取的微量痕跡、物證要妥善保管,及時送檢。

a)肇事車輛行駛速度的技術鑒定:對于裝有符合GB/T19056標準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肇事車輛可從汽車行駛記錄儀直接提取有關數據;對于發生碰撞事故后安全氣囊打開的肇事車輛可從安全氣囊記錄模塊中提取數據。

b)對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的嫌疑人,提取血液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檢測按照GB19522標準執行。

c)肇事車輛安全性能技術鑒定按照GB7258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d)對未知名尸體,應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DNA信息進行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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