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規定是什么 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嗎

導讀:
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成年人具有監護人的權利,所以未成年肯定具有相應的法定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那么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成年人具有監護人的權利,所以未成年肯定具有相應的法定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關于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對于社會的各個內容都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監護人的規定內容也不例外,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規定是什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在民法總則中尋找答案。希望以上內容能夠讓成為監護人的人盡可能的餞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
《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三)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緝單光竿叱放癸虱含僵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監護。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以上內容的說明,我們具體認識了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規定是什么?監護人作為當事人的管理者,理所應當在擁有權利的同時貫徹相應義務的執行,這樣不僅有利于當事人的成長,也有利于監護人自己能力的提高。
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嗎?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成年人具有監護人的權利,所以未成年肯定具有相應的法定監護人。本文所了解的內容是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嗎?監護人的具體概念是什么?法定監護人具體指的是誰?這些問題這篇文章都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嗎?如果父母是成年人就是,否則不然。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