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監護人利益書面的保證內容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監護人條件《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么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監護人條件《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于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盡管從倫理上來講家庭中的小孩應該得到固定的人比如父母的照顧才能保證他能夠順利的長大并且貢獻社會,但是現實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掉有些孩子從來就沒有大人照顧的,所以法律就要求這些孩子必須由監護人。那么,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啥意思?
一、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啥意思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條件《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既然孩子或者其他需要照顧的人必須由固定的人來照顧自然也就相當于是給這個人額外賦予了更多的負擔和義務,所以為了避免有些人不愿承擔監護的重擔而逃避就需要法律來嚴格的規定。
監護人利益書面的保證內容是怎么樣的?
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履行監護的職責,監護人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通常是由我們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但是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不幸,很多人因為一些原因父母不在人世的可以按照監護人順序承擔監護責任。那么關于監護人利益書面的保證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監護人保證書監護人情況: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學生的關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愿做________國學生______________在北京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學習期間的監護人并保證履行下列各項責任:
該生在校學習期間,我在京常住并保持與學校的聯系。
如該生為住宿生,我負責在其離開學校時向學校提供書面證明并保證其在校外的安全,該生學習期間若有個別時間不在校住宿(節假日、病假等),必與我住在一起;如該生為走讀生,我與其一起居住,負責安排其生活并保證其在校外的安全。
監督該生不做來華學習目的以外的活動并保證遵守中國的法律。
督促該生努力學習并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督促該生按時繳納各項費用,該生不能支付有關費用時,負責代其支付。
當該生有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及損害公物行為時,負責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
該生因病、事需要請假時,負責向學校提供書面證明(病假一天以內需有監護人書面證明,一天以上需有醫院證明;事假要事先請,并有監護人書面證明。)。
負責該生在華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費用和處理工作,按學校要求為該生辦理在華期間的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學生在校出現意外傷害,學校不予賠償)。
出席學校召開的監護人會議;該生在校出現問題時,在學校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到校配合學校予以處理。
保證該生無以下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5)偷竊、故意損壞他人物品或公物;
6)觀看、收聽或傳播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7)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8)吸煙、喝酒;
9)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娛樂場所。
如該生因發生上述行為而被學校開除或勸退,負責協助學校做好學生離校工作。
學生更換監護人時,學校收到新監護人的公證書之后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方能終止。
監護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