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子女的可以反悔嗎

導讀: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一般都是爭議的焦點問題。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不僅存在于城市中,在廣大農村地區還是存在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很有可能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財產贈與自己的子女。那么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一般都是爭議的焦點問題。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不僅存在于城市中,在廣大農村地區還是存在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很有可能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財產贈與自己的子女。關于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一般都是爭議的焦點問題。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不僅存在于城市中,在廣大農村地區還是存在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下面,大律小編為您講解農村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6、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以上全部內容就是關于農村離婚財產分割的有關問題。如果你還需要了解農村房產分割的方式以及夫妻財產分割的具體原則等內容,歡迎咨詢大律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子女的可以反悔嗎?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很有可能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財產贈與自己的子女。那么,對于這部分贈與的財產,其可以反悔收回嗎?詳細內容還請各位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對于這個問題,答案當然是不能撤銷。原因有以下幾點:1、即使男方后悔離婚協議書上關于贈與女兒的財產,但是這種情況真的沒有后悔藥可吃了。以法理學角度解釋,離婚協議約定的將共有的財產歸子女所有,這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更具體說來是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是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因此,在離異父母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所以,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
2、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