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失職刑法會有哪些懲罰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后果是什么

導讀:
監護人失職刑法的規定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那么監護人失職刑法會有哪些懲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人失職刑法的規定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關于監護人失職刑法會有哪些懲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人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人生中必不可少的人物,無論是學習還是生活,監護人一般會擔任我們的第一任老師,會對我們的人生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監護人對于我們來說不僅僅是家長那么簡單,但是實際生活中會有一些監護人會對孩子不理不問甚至是虐待,那么,監護人失職刑法會有哪些懲罰呢?
監護人失職刑法的規定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于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
相關法規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一般其情況下是不會對監護人進行刑事判罰的,因為孩子的生活離不開監護人,但是如果性質惡劣,刑事判罰對于監護人來說肯定是逃脫不掉的。這在根本上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的孩子的成長正真有了法律的保護。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后果是什么?
對于監護人這個稱呼,我們平時并不陌生。但是,生活中我們又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得不面對監護人這個稱謂。可能有些朋友會面對撤銷監護人這樣的問題,那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后果是什么呢?下面大律小編給大家一起介紹下。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后果是什么撤銷監護人后原監護人喪失監護權。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在找不到其他主體部門時,它就必須作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主體部門。
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